| 发布时间:2025-03-14 09:28 | 栏目:通知公告 | 发布单位:平罗县教育局 | 浏览量:111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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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民办幼儿园、学科类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:
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民办教育管理,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和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,促进民办教育领域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》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》精神,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县民办幼儿园、学科类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年检对象
经平罗县教育体育局批准成立、具有合法有效的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机构(民办幼儿园及学科类、体育类培训机构)
二、年检内容
1.本次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主要对依法办学情况、党建工作、办学条件、师资队伍建设(幼儿园教职工的资质、数量、配置及专任教师持证、教职工“五险一金”缴纳情况,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,详见《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细则》。
2.本次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主要对党的建设、办学基本条件、安全管理等项目进行全面检查考核,详见附件《平罗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细则》。
三、结果运用
检查结果根据年度检查得分和平时常规检查做出综合评定。
(一)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,教体局将对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。
(二)年检不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限期整改,整改后进行复验。在整改不到位,未经复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,不允许招生,不得做招生、办学广告的宣传。
(三)自动放弃年检或两年以上不参加年检的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,责令其停止办学,按有关规定吊销办学许可证。对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整改仍未达标的,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。
(四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年检实行一票否决制,直接定为“不合格”:
1.教师无资质上岗,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;
2.超许可范围办学,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;
3.擅自举办分支或变更办学地址,未向教体局备案,未办理相关手续的;
4.发生重大安全事故;
5.发生群体上访事件。
四、时间安排
2025年3月17日—3月28日(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)
五、工作要求
1.高度重视,提前准备。根据通知要求进行全面自查,撰写自查报告(含基本情况、党的建设、办学条件、教学管理、财务管理、安全管理、办学效益、资金投入、存在的问题、下一步工作思路等方面),将自查报告加盖公章于3月21日前报教体局教育管理室,电子版发plxjyk@163.com。
2.数据详实,填写规范。认真填写《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(机构)年检情况汇总表》、《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(机构)年检审核表》(见附件)。所填数据要求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表格要有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,于3月21日前报教体局教育管理室,电子版发plxjyk@163.com。
3.认真梳理,完善档案。各民办幼儿园依照《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细则》、培训机构依照《平罗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细则》认真做好档案整理。
附件:1.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细则
2.平罗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细则
3.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(机构)年检审核表
4.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(机构)年检汇总表
平罗县教育体育局
2025年3月12日